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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第六初级中学15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委大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