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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7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闫卡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华,闫卡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7769号原告陈玉华,女,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闫卡卡,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6.6万元,三天后被告再向原告借款54000元现金。2015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12万元,2015年7月还4万元,年底全部还清。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一份《借条》复印件,其上载明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确认借原告6.6万元并承诺于8月2日前偿还。2015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12万元,并承诺2015年7月偿还4万元,余款于年底全部还清。庭审中,原告称该12万元中包含2014年7月2日的6.6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2万元。关于还款情况,原告称被告未偿还该借款,被告对还款情况负有举证义务,但未答辩及举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还款情况予以采信。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卡卡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华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周  艾  黎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心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