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献锋与胡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锋,胡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777号原告周献锋,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胡红霞,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曹松岳,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献锋诉被告胡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献锋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献锋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周献锋负担。审 判 长 胡亚芹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果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