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桂范与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范,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471号申请人:李桂范,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杨安,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李桂范诉被申请人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关等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李桂范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10-2号(1-3-1)(建筑面积63.32平方米)的房屋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桂范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10-2号(1-3-1)(建筑面积63.32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