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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韩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韩文亮,邢昌平,徐立明,韩庆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4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武城县向阳路。被执行人:韩文亮,男性,1984年9月6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邢昌平,女性,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徐立明,男性,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韩庆志,男性,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韩文亮、邢昌平、徐立明、韩庆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