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龚志合与刘春强、周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合,刘春强,周玉兵,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964号原告:龚志合。委托代理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春强。被告:周玉兵。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富强家园B区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347895827H。负责人:马淑芳,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志合与被告刘春强、周玉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志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志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志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龚志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闻一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