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桐乡市妮菲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妮菲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妮菲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南市街市场路12号内1幢底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92173559。法定代表人:郑美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上诉人桐乡市妮菲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2民初1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桐乡市妮菲雅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送检的女装,其无法证明是上诉人所售,就送检女装,双方不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军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桐乡市。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军选择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妙霞审 判 员 刘松青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