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顶江、罗加莲等与吴春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顶江,罗加莲,杨明柳,吴春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163号原告:赵顶江,男,1955年5月1日生,畲族,住麻江县。原告:罗加莲,女,1955年3月3日生,畲族,住麻江县。原告:杨明柳,女,1984年1月14日生,畲族,住麻江县。被告:吴春发,男,1980年8月25日生,畲族,住麻江县。原告赵顶江、罗加莲、赵明柳诉与被告吴春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诉讼中,经本院作工作后,三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顶江、罗加莲、赵明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已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顶江、罗加莲、赵明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顶江、罗加莲、赵明柳负担。审判员 沈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