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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芝花、刘树红、刘伟顺与刘春波、王世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芝花,刘树红,刘伟顺,刘传波,王世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15号原告:朱芝花,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组。原告:刘树红,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组。原告:刘伟顺,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组。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波,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波,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芝花、刘树红、刘伟顺诉被告刘传波、王世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朱芝花、刘树红、刘伟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芝花、刘树红、刘伟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芝花、刘树红、刘伟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芝花、刘树红、刘伟顺负担。审 判 长  赵英华审 判 员  宫英东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