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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康晓云与刘宝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晓云,刘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康晓云。被执行人刘宝龙。康晓云与刘宝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二、孩子刘嘉莉由原告康晓云抚养,被告刘玉龙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万元整(每月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咸阳纺织机械厂勤俭路6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及屋内物品(电脑除外)归原告康晓云所有;原告康晓云一次性支付被告刘宝龙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十万元整;被告刘宝龙协助原告康晓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宝龙将位于咸阳纺织机械厂勤俭路6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康晓云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宝龙银行存款105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850号刘宝龙:康晓云申请执行你(单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将位于咸阳纺织机械厂勤俭路6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康晓云名下。二、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天增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陕0402执850号本院在执行康晓云与刘宝龙离婚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宝龙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宝龙(身份证号:61040219620514033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850号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咸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本院受理的康晓云申请执行刘宝龙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宝龙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将位于咸阳纺织机械厂勤俭路6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康晓云名下。二、办理该项转移登记不需被执行人刘宝龙签字确认。附:(2017)陕0402执850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