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庄卫卫与章金财、徐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卫卫,章金财,徐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777号原告:庄卫卫,男,1985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金财,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徐玉凤,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惟明,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国,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卫卫与被告章金财、徐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军,被告徐玉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金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卫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金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4573.33元(利息计算详见计算表,暂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之后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请法院一并判归原告),合计74573.33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500元;3.被告徐玉凤对被告章金财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章金财原来系同事关系,章以生活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一开始没有借条,后来金额较大,就让章补了借条,写了2016年9月12日的日期。现章金财下落不明了,徐玉凤是章的妻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能归还。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章金财未作答辩。被告徐玉凤辩称:原告借款的事实和证据我方不予认可,根据借条,借款在2016年9月12日形成,但是原告提供的转账证据在2016年9月25日以后,其中只有2016年4月28日的9000元是通过网络方式转账,但是该笔转账与借据中所陈述的应当于今日向庄伟伟提供借款的表述不相符,对诉状中表述的先后通过四次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供借款,我方从现有证据中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借据中双方约定的利率按照本金的百分之一计算,该利率已经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我方不清楚该七万元中是否包含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率部分。综上,本案所涉标的包括本金和利息有无支付及支付金额存在争议,请法院予以查实。本案中我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章金财所形成的相应借条系赌债,即使存在该笔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若确认该笔债务系在赌博中所付,或者是原告明知是归还赌债而出借给被告章金财,该部分借款对被告徐玉凤没有要求返还的权利,对于两被告已于2017年1月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对于债权债务也做出了没有共同债务的表述,我方与被告章金财离婚并非为了逃避债务而是被告章金财确实存在赌博问题,造成了大量的赌博外债导致离婚。综上,该笔贷款事实不清,即使存在该笔贷款,其归还主体为被告章金财,请法院驳回对被告徐玉凤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章金财向原告庄卫卫出具《借据》一份,内容载明“兹有本人章金财于今日向庄卫卫借款人民币柒万元进行资金周转,利息为不计息,本人承诺于2016年10月12日前必须连同本金70000.00一并归还,若到期不归还,则视为逾期,按每日本金的1%数额赔付违约金;若产生诉讼,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律师费、通讯费、路费等相关费用)由欠款方承担。双方若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产生的诉讼则由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管辖。”章金财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指印。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出借款项具体经过为:2016年4月2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名18×××36)向被告章金财(支付宝账户明18×××22)转账9000元;8月8日,原告向被告章金财出借现金8000元;9月24日,原告在胜浦街道中国银行营业网点ATM取款18000元交付被告章金财;9月29日,原告再次在胜浦街道中国银行营业网点ATM取款35000元,其中2万元交给被告章金财,其余1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为被告章金财归还他人欠款。上述款项合计7万元。被告徐玉凤审理中向本院提交其与章金财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自2016年10月15日至16日,主要内容为:章金财因赌博欠债离家出走回浙江湖州老家。其中认可欠公司同事“庄伟伟”6万元。另查明,被告章金财、徐玉凤于2017年1月7日登记离婚。原告与被告章金财原系华通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同事。原告因本次诉讼于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代理合同》,代理费5500元。上述事实,有借据、交易明细、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据、转款凭证予以证实,且两被告微信内容中亦可以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章金财、徐玉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玉凤未提交反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原告与被告章金财约定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与原告串通、虚构,亦未能自证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明知。其诉讼中主张债务系章金财赌博违法活动中所欠,但因不能举证原告明知章金财进行借款用于赌博违法活动仍提供借款。故原告主张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被告徐玉凤亦应向原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借款归还日期的,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章金财及时归还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按每日本金1%计算,明显过高,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主张之律师费损失,因借据未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属约定不明。律师费又属并非必然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章金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依法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章金财、徐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卫卫借款本金7万元;并赔偿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元,由被告章金财、徐玉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吴 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孝玲赵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6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