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庄某出庭,指控:2017年1月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拱墅区新安天苑19幢3单元12楼楼梯口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徐晶莹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8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0.7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少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