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2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嘉鸿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嘉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025号之二原告: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媚。被告: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钱成托。被告:成都时代嘉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洪建。原告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嘉鸿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成都恒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