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刁元敏与董诚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元敏,董诚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1485号原告:刁元敏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董诚钱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元敏与被告董诚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刁元敏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董诚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元敏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元敏撤回对被告董诚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刁元敏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确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