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叶青与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六安市金安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叶青,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六安市金安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02行初18号原告何叶青,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武飞,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六安市佛子岭路社保局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704947622R。法定代表人程耀全,该中心主任。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六安市安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273302937x6。法定代表人鲍学勇,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叶青诉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六安市金安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何叶青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叶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叶青负担。审 判 长 赵 卉审 判 员 韩太祥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