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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江申请执行卿晓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江,卿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冯江,男,生于1967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被执行人:卿晓林,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绵民终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冯江与卿晓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2012)三执字第4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卿晓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卿晓林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