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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吴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哈密铁路公安处抓获到案,2017年1月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自诉人吴某某,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平桥区。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吴某某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6)豫1527刑初372号刑事裁定及判决。裁定不准许自诉人吴某某撤诉;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应当准许撤诉,不应判决有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7刑初372号刑事裁定、判决;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智君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