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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波与莫榆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波,莫榆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波,男。被执行人莫榆南,男。申请执行人冯波与被执行人莫榆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中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538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莫榆南所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莫榆南所有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