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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彦腾与康晓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093号原告王彦腾,男,汉族,1991年9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王会达,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辛集市。系原告王彦腾的父亲。被告康晓淙,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现住石家庄自强路6号人民保险大厦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腾与被告康晓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彦腾。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