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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412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程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程,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12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方程,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55704159-8。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80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方程支付工程款254166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工行荆门虎牙关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5000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