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振江与赵淑珍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江,赵淑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60号原告:吴振江。被告:赵淑珍,7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江诉被告赵淑珍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振江承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XX超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