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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富强与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富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东段11号。法定代表人刘天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鹤,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富强,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原系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富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字994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富强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富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富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富强各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峰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赵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