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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海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161号蔡春菊、张海华:关于蔡春菊与张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3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4830.00元。至此,蔡春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8)门三民初字第034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