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海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161号蔡春菊、张海华:关于蔡春菊与张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3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4830.00元。至此,蔡春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8)门三民初字第034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