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80号 原告:王某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李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唐某某,个人信息………略,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东 审 判 员 文 俊 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君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