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229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黄某,男,生于1982年3月21日,汉族,住新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桂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