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薛来宁与王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来宁,王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095号原告:薛来宁,男,1978年9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香、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萍,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薛来宁与被告王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薛来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来宁基于双方拟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来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薛来宁负担。审判员 张宗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