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66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满族,建筑开发公司总经理,住义县。被告:孙某,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宇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