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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66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满族,建筑开发公司总经理,住义县。被告:孙某,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宇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