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秀敏申请李春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秀敏,李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万秀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春才,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万秀敏申请李春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8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秀敏与被执行人李春才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5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债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