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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根弟与张荣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根弟,张荣明,薛国华,张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533号原告方根弟,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轮、葛伟康,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荣明,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第三人薛国华,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第三人张华英,女,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方根弟与被告张荣明、第三人薛国华、张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方根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根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骏代理审判员  陆文艳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