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叙永县永兴预制件厂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永兴预制件厂,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永兴预制件厂,住所地:叙永县落卜镇干沟桥。法定代表人:傅延钊。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住所地:叙永县乡镇企业大楼。负责人:税光武。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长江现代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叙永县永兴预制件厂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23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城西支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城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17171元(如账户余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准);二、划拨(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417171元(如账户余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明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