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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金伟驾驶豫P×××××中型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息县小茴店镇张瓦坊村陆湾组路段时,将行人陶运华撞死。事故发生后,张金伟驾车逃逸。2017年1月12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金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张金伟向息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豫P×××××中型货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证人梅西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金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金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伟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伟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国代理审判员  张培颖人民陪审员  樊中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