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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1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徐垚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徐垚,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5946-7。住所地:宁波市海区中山西路218号。代表人:俞龙,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垚,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12250070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叶琼,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垚、叶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1337111.4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费8573元、执行费16118.07元。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以(2014)甬海执民字第1503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垚、叶琼共有���位于宁波市江南一品花园171号2603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垚、叶琼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江南一品花园171号2603室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