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舒秋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秋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秋钢,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秋钢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秋钢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舒秋钢窜至黄陂区人民医院住院部11楼43号病床,趁无人之际,盗得甘和荣放置在床头柜内的女士花布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0余元及手机一部。同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舒秋钢又窜至黄陂区人民医院住院部3楼55号病床,趁无人之际,盗得屠某放置在床头柜上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华为荣耀6PLUS手机一部。同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舒秋钢再次窜至黄陂区人民医院住院部11楼26病床,趁无人之际,盗得李治真放置在床头柜上的一个燕窝礼品盒及病床上的一件羽绒服。上述事实,被告人舒秋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屠某、王某2真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舒秋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秋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舒秋钢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舒秋钢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秋钢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秋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舒秋钢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