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兰州西电水工机械制造厂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西电水工机械制造厂,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西电水工机械制造厂,住所地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彭林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经七路西侧水务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朱宗仕,该局局长。兰州西电水工机械制造厂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支付兰州西电水工机械制造厂货款及逾期利息132040.45元,因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兰州西电水工机械制造厂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