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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银保与被告边恩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银保,边恩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553号原告:常银保,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被告:边恩惠,男,45岁,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常银保与被告边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常银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银保申请对被告边恩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银保撤诉。审判员  成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