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银保与被告边恩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银保,边恩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553号原告:常银保,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被告:边恩惠,男,45岁,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常银保与被告边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常银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银保申请对被告边恩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银保撤诉。审判员 成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