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严大勇与被告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大勇,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945号原告:严大勇,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工业开发区202号。法定代表人:袁绕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大勇诉被告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严大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