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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利,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利。被执行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长荔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运生,董事长。王亚利与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十日内支付王亚利126572元租赁费(如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诉讼费3205元,减半收取1602.5元,由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18日利息为21000元。本案执行费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974.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恢187号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亚利申请执行你(单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126572元租赁费及截止2017年4月18日利息为21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602.5元、本案执行费180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天增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陕0402执恢187号本院在执行王亚利与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