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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明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祥,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明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明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的赃款人民币595元判决发还被害人,责令张明祥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张明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张明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明祥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张明祥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祥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