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艾青、陈磊与苏州易科技住宅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艾青,陈磊,苏州易科技住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815号原告:陈艾青。原告:陈磊。被告:苏州易科技住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观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钱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艾青、陈磊与被告苏州易科技住宅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艾青、陈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7年4月19日13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艾青、陈磊负担。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