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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钱文林、钱文亮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文林,钱文亮,钱美玲,钱凤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5民特1号申请人钱文林,男,1953年3月2日生,彝族,城镇居民,住屏边县。申请人钱文亮,男,1958年12月16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石屏县。申请人钱美玲,女,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蒙自县。申请人钱凤莲,女,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石屏县。申请人钱文林、钱文亮、钱美玲、钱凤莲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钱文林、钱文亮、钱美玲、钱凤莲称:被告申请人钱小三退休后在石屏县哨冲镇哨冲村委会哨冲村生活,于2012年1月22日早上去石屏县龙武镇赶集,至今未归,后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失踪至今已满4年。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钱小三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钱小三,男,1933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石屏县,原住石屏县哨冲镇哨冲村委会哨冲村二组138号,系申请人钱文林、钱文亮、钱美玲、钱凤莲的父亲。被申请人钱小三于2012年1月22日早上去石屏县龙武镇赶集,至今未归,后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钱小三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钱文林、钱文亮、钱美玲、钱凤莲申请宣告钱小三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钱小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钱小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钱小三于2012年1月22日去龙武赶集而失踪,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且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钱文林、钱文亮、钱美玲、钱凤莲作为钱小三的子女申请宣告钱小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小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南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