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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裕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兰桂置业有限公司、侯方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016民初2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裕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侯方华,广州市兰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264号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韩曙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慧,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裕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侯方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兰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侯方华。第三人:侯方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勇,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裕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兰桂置业有限公司、侯方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800元,减半收取计283400元,由原告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雯任永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