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权林与杨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权林,杨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72号申请人张权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权林与被执行人杨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垒赔偿原告张权林1513.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垒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权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垒交纳了案款1513.35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