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8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小明与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明,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付小明,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吕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付小明申请执行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退还预付工程款81270元及评估费2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15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到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