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35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涂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 莲审 判 员 胡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