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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福才与蒋胜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才,蒋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48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才,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蒋胜明,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刘福才申请执行蒋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刘福才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案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福才申请执行蒋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咨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