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姚贵厚与赵洪庆、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贵厚,赵洪庆,高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000号申请执行人:姚贵厚,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赵洪庆,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伟伟,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姚贵厚与赵洪庆、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