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易应飞与宋新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应飞,宋新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45号原告:易应飞,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省柘城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宋新章(又名:宋心章),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应飞诉被告宋新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应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应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易应飞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