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利明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利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724号原告:夏利明,男,生于1952年8月2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良,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闵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单位职工。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供电公司。负责人:张建明,总经理。原告夏利明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夏利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利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33元,由原告夏利明负担。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