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与孙丽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医院,孙丽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50-1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赵立新,院长。委托代理人:索若飞,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娟,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闫晗,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医院诉被告孙丽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