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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淑芝与王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芝,王学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429号原告:张淑芝,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青,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友,男,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张淑芝与被告王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淑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淑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志宇 微信公众号“”